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什么有些公司要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不行吗?
辅助性工作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另外,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可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两年以上;职工的社会保险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职工缴纳;被退回的劳务派遣职工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支付不低于较低工资的工资待遇。
劳务派遣工有吗?比较的劳务派遣工。部分大型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一些从事比较的管理、技术类的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编制,或是根本不想要编制,可以通过劳务公司招聘部分人才,给予高额的年薪待遇。这部分人在被派遣单位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如果按照正规的程序任职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因而只能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基层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我弟弟今年就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担任上海一家国企驻成都办事处的副职,年薪20多万,近我看了他的住房,缴费基数就是每月16600元,缴费比例为12%,,全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缴纳的。
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主要是由一些因素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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