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子女分户后出资帮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继承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如下面这个案件,老大认为自己出资帮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迁房应全归自己,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陈父与梁母生育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注销,陈父于2015年10月6日,其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因此陈父、梁母的顺序继承人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父与梁母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涉案拆迁房—位一栋二层楼房,故该安置房中的36.9%为其个人财产,该节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陈某1在父母生前出资重建祖宅,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资助而非归己所有。如陈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以供父母居住养老”。陈某1还提出,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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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宅基地以房抵债后,债权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过期不还款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还款,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起诉返还房屋,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终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事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还款,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前从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认可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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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可以查封拍卖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说来,宅基地房可以查封,也可以拍卖,拍卖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践中一般是只查封,比较少拍卖,因为宅基地房的拍卖涉及诸多的法律盲区,执行法官一般不会轻易进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卢某欠了多笔债务,其名下宅基地房就被多家轮候查封了。
书节选:
202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1)粤01执X号公告,拟对案涉房屋进行依法处理(评估、拍卖等)。2022年7月7日,案外人陈某向本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本院于同日审查。
案涉房屋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 3号,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宗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案涉房屋权利人为卢某,占有部分为全部,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所有权取得方式为分割。案涉房屋没有登记权。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25日被白云查封,查封文号为(2020)粤某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另,案涉房屋因他案被白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及本院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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