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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品牌管理费咨询询问报价 连锁加盟纠纷律师夏至未至小说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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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广州越秀区品牌管理费咨询询问报价 连锁加盟纠纷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公司选址开店的房屋是违z法建筑,能解除加盟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盟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公司方有选址的义务,即使真有约定,不一定是违约行为,仅以公司选址的地址是违z法建筑这一个理由不能解除合同,具体以什么理由能主张解除合同请电话张静律师咨询。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二,关于选址的问题。涉案合同对选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确认其承担协助选址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选定的店铺为违z章建筑为由主张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选址并确定店铺的义务,现原告租赁的店铺系在被告提供选址意见后其自行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商铺属临时建筑,可推定原告对此知情。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支付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派人帮加盟商选址但没选到能退多少费用?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一项服务扣除3-5000费用不等。即使选址没选到,或加盟商另外支付选址费,也视为公司提供了选址服务,要扣除相应费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没开店,费用也判z决扣除3000选址服务费,其余费用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梁某是否有权解除《经销商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本案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中未对“冷静期”进行约定,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梁某在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不应被剥夺。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项目尚处于选址阶段,并未实际经营。梁某向本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距离双方签约不足两个月,可以认定为是梁某正当行使其单方解除权,其请求解除《经销商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经销商合同》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梁某向汉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60000元,梁某虽未实际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但汉某公司已派遣工作人员协助梁某进行店铺选址,可视为已对履行合同进行了前期准备,并将产生一定的费用和损失,故本院酌定汉某公司向梁某返还合同款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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