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类案件曝光台dv和摄像机的区别

   日期:2023-10-23     浏览:44    
6分钟前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8月1日至31日,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办结食品药品类案件共计8件,其中食品类案件8件,罚没款共计26.55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城阳区康宏达超市古庙店(赵金平)经营超过保质期饮料案:   当事人城阳区康宏达超市古庙店(赵金平)经营的芒果汁饮料、雪碧柠檬汽水、芬达橙味汽水等饮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芒果汁饮料(净含量1.5L,生产日期20190308)、1瓶芒果汁饮料(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180121)、1罐雪碧清爽柠檬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214)、3罐雪碧清爽柠檬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25)、5罐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16)、1罐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12)的行政处罚。   2.城阳区东杰特美超市(李伟)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调味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东杰特美超市(李伟)经营的米醋、黄豆酱油等调味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8.7元;3.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老才臣米醋9桶、黄豆酱油5桶的行政处罚。   3.城阳区优汇佳生活超市(王莎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调味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优汇佳生活超市(王莎莎)经营的米醋、黄豆酱油等调味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 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老才臣米醋10桶、黄豆酱油11桶的行政处罚。   4.城阳区犟骨头排骨米饭店(巩德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犟骨头排骨米饭店(巩德伦)经营的可口可乐汽水、青岛啤酒、恒真源健胃山楂果汁饮料、恒真源真芒芒果汁饮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25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汽水6瓶、青岛啤酒4瓶、恒真源健胃山楂果汁饮料3瓶、恒真源真芒芒果汁饮料13瓶的行政处罚。   5.青岛客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案:   当事人青岛客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黄豆芽经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听证,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整改配合程度等情况,疫情期间当事人经营困难,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阿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真牌火鸡面酱案:   当事人青岛阿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牌火鸡面酱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真牌火鸡面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生产的106瓶真牌火鸡面酱;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未使用的281组真牌火鸡面酱产品标签;3、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青岛帝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青岛帝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5袋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2、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8.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案:   当事人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辣白菜的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为“炒辣白菜”,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为GB2714酱腌菜,该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中关于产品名称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1680袋;2、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3、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0-09-04  
原文链接:http://www.tolin.cn/hq/173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类案件曝光台dv和摄像机的区别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0相关评论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VIP套餐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手机版  |  版权隐私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