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钟前 吉安法院网讯 作为吉安著名的传统小吃食材,吉安米粉历史悠久,口感爽滑,是吉安人每日必吃美食之一,但也易成为不良商贩逐利之地。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了一起行政非诉案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吉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款709600元及滞纳金680000元,共计1389600元,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
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进行制售米粉加工经营活动,其在制作加工米粉过程中,超范围添加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2018年11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对在制作加工散装米粉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测公司检测。2019年1月,检验报告显示,该米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限额为0.010g/kg,检测结果为0.10g/kg,标准限值为不得使用。该食品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擅自超范围添加焦亚硫酸钠从事生产加工米粉经营活动,主要销售给水果市场的摊贩。2018年6月至案发共计生产米粉48000斤,每斤销售价格1元,获利96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食品公司处72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9600元,合计罚没款729600元。该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催告后,该食品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在原有罚款基础上加处滞纳金680000元,共计1389600元罚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日期: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