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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人非生而知之者 孰能无惑

   日期:2023-12-01     浏览:52    
1分钟前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信,震慑不法经营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收集、汇总2019-2020年全国范围内涉及消费维权的司法案例的基础上,组织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和律师团律师以及其他机构专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和研讨,确定了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和“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提名”。     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如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汽车消费欺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告知就收费、缺陷产品召回、“扫码下单”默认勾选、网络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贷款机构实际利率披露义务、疫情影响下校外教育培训退款、购房委托办证缴费问题等。     网络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638号     案情简介     原告熊某某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保健食品,该产品中却含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成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鉴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     该案件裁判提出了网络跨境代购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跨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维权指引     消费者网络跨境代购时应注意网络销售者是否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包装是否具有中文说明、是否进口检疫合格等。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和保存商品交易快照、物流单据等证据,通过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日期: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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