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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相关法规政策梳理瓣怎么组词

   日期:2024-01-08     浏览:44    
5分钟前 本站讯 组合包装类食品的标签标示问题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类似何为“组合包装食品”?外包装该如何标识?内包装如何进行标识?小包装是否需要标生产日期?这些问题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针对以上常见问题,本站文对组合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相关标准法规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目前,相关标准法规没有对“组合包装食品”给出明确定义,结合上述常见问题,我们将“组合包装食品”根据其外包装是否为最小销售的单元,分为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组合包装”是最小销售单元,内部包含多个独立包装产品,内部小包装不单独销售(如方便面、方便米饭、带蜂蜜包的龟苓膏、自煮火锅等)。     情况二:“组合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内部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经销商自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     情况一“方便面等类型的组合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1.最小销售单元内部的独立包装的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目前,暂时没有相应的标准法规针对最小销售单元内的小包装上的标识做出明确要求,以下复函中提到的内容可供大家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27号)中规定:“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外包装为最小销售单元的组合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该最小销售单元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即为预包装食品,整体作为一个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3.日期标识要求(该条同时适用于情况二)     GB 7718-2011问答第十八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情况二“经销商自组礼盒等类型的组合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1.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该情况下的“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即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2.外包装的标签标示要求     GB 7718-2011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     第3.10条“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     第3.11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7718实施指南解释:“第3.10条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种“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标示。但是,标示时应与本标准的3.11结合考虑,如果同时符合3.11的规定,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     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七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如下,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本文为本站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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