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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防腐剂过量属于食品污染的哪一种

   日期:2024-01-25     浏览:40    
8分钟前 8月25日上午,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蔡某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蔡某新在孝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11131.2元的民事责任。这是汉川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2日和2021年3月18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分别对被告人蔡某新所经营的“合兴豆芽批发”作坊和豆制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及抽样检验中发现,蔡某新所生产的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实测值为0.0851mg/KG和0.2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蔡某新为提高黄豆芽产量达到盈利目的,在豆芽生产过程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并将生产的豆芽大量批发销往菜场、超市、食堂等地,给广大消费者群体生命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某新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蔡某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准确定罪量刑是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充分体现,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 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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