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过户后,银行迟迟不放款买家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过户后几个月收尾款,则未收到买家就构成违约。如合同未约定,则法z院会酌情认定一个合理期间,如2个月,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尾款的,可认定买家构成违约。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银行出具的同贷书是有期限的,通常情况下在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银行出具给买家的贷z款承诺书的有效期是两到三个月,过了这个有效期,银行是不是还履行放款的承诺,卖家可以书面发函询问下银行,要求银行明确的答复,银行如果答复过期了不予放款,则买家需要一次性付款处理,不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即使合同未约定收尾款的时间,也不代表银行一直不放款,卖家就没有维权的途径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连环买卖纠纷可以请求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其他合同参与人同意过户,就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有一个参与人不同意的,就只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不能要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五条: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终买受人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z讼,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通知参与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
被告以及第三人不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z法z院可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驳回终买受人的诉z讼请求。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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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已过户还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的情况,此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根据谁才是阻碍交易进行的那一方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时候少给了5万,但房屋已过户。卖家起诉解除合同,过户回来。一审认为买家首期款的确未足额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卖家诉求。二审认为即使首期款少给了5万,但买家愿意一次性付款,且已转至法z院账户,是愿意积极履行合同的一方,买家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卖家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终改判驳回了卖家解除合同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综上,证人梁某已证实双方均确认首期款已全部付清,双方对首期款无争议。事实上,陈卖家在薛买家已依约办理了按揭贷z款手续且收取了薛买家支付的首期款143万元后,亦协助薛买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并设定了债权数额为350万元的抵z押权。即使如陈卖家主张的薛买家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薛买家亦已及时发函通知陈卖家共同协商解决首期款问题,陈卖家却予以拒绝并要求银行停止放款,且在薛买家多次表明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拒收。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已交付且已过户登记至薛买家人名下,如上所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即使薛买家存在未足额支付首期款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判z决认定薛买家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支持被陈卖家的本案诉请,不当。至于剩余房款350万元的问题,薛买家在二审中已将该款提存至本院代管,为解决双方纠纷、避免另起争讼,该款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陈卖家在本案判z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提取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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