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数据所有者
个人为数据的所有者,具有对数据的一切,包括数据知情权(含采集知情权、用途知情权、公示知情权、转移知情权等)、数据的同意权(所有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得到用户的授权允许)、数据的销毁权(可以要求修改)。
数据同意权是法案的,将数据处理活动限制在用户同意的范围内,将未经用户同意的处理活动(采集、存储、适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定义为行为。
数据治理数据审核者
数据的审核者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和特定的数据审核机构。
数据审核的内容为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对于其他类的数据信息暂不在审核之列。
数据审核的要求主要针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各个环节,检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是否对未成年人是否秉承了保护的要求,数据出境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等多个方面。
数据治理
s结合国际形势进行分析,会发现GDPR的颁布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这么简单,其实早在2015年,欧盟就曾推出《数字一体化战略》,该战略的旨在为欧盟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化地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再结合近年中美两国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及欧盟在这方面的劣势就不难看出,
对于处于追赶者位置的欧盟来说,GDPR不仅平衡了数据利益化和隐私保护的问题,还可以利用各国同欧盟法律上的差异,以及自身长臂管辖的灵活性,变成了保护欧盟数字经济的堡垒,具有极深远的战略意义。
数据治理过度采用GDPR对国内的影响
中国与欧盟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也不同。与欧盟相比,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个人数据保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类似的相关条款基本都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边界和惩处力度不如GPPR明确,因此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还是依靠数据数据服务商单方面自律性的承诺,缺乏强制力。在数字经济大爆发,又缺乏明确约束力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制地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甚至会出现企业间数据共享、交换的情况出现。